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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指南

发布时间:2016-3-28 信息来源:法规科

事项类型:行政许可

实施主体:省级运输管理机构→省际道路客运班线;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→省内设区的市际、县际道路客运班线;县级运输管理机构→县内道路客运班线。

办结时限:
【法定时限】20个工作日
【承诺时限】根据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或运政服务大厅公开的承诺期限

设定依据:
1、【行政法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,第628号修正)
2、【部门规章】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)
3、【地方性法规】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》(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,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公布,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)

提交材料清单:
1、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标通知书;
2、《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》;
3、可行性报告,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、运营方案、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;
4、进站方案,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,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;
5、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;
6、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)复印件;
7、拟投入车辆承诺书,包括客车数量、类型及等级、技术等级、座位数,以及客车外廓长、宽、高等。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,应当提供行驶证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;
8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,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。
9、投资人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。

审核标准:
1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;
2、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,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,年龄不超过60周岁,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,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、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;
3、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、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、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。对未纳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客运班线,原则上不予受理。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70%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,原则上不得新增运力。
4、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的申请。

办理时间:工作日上午08:30-11:30,下午14:00-17:00(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)

办理地点: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或运政服务大厅

联系电话:96196

附件: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附件: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流程图